(1)在同居期限内,任何一方从工资、奖金及生产、经营收益再到通过继承、赠与等方式获得的法定收入,均应默认归其个人所有。
(2)若双方在同居生活期间有共同购买的资产乃至于共同经营所获取的收入,一旦经过详细查证确认属于按份共有关系,那么便会按照各方的贡献投入比例共享权益;
若是发现属于共同共有关系,彼此将需要共同承担这份所有权。
如若相关细节无法明确标注,即视为按份共有关系,并会依据各个贡献程度来分配权益。
如仍存在无法确定贡献比例的情况,那么就视作等额享有权益。
这意味着,在处理同居关系涉及的财产问题时,首要考虑的应当是各归其主,其次便是以每个参与者的出资比例分配财产,最后在确实无法分配的情况下,才会考虑共同公有,那时很可能会平分财产。
然而,当涉及到已被宣告无效或撤销的婚姻问题时,这段关系的双方都可视作同居关系,但他们之间的财产,则需首先考虑按共同公有处理。
除非有明确证据显示某项财产归属于当事人单独所有或者可以分为份额共有的部分。
《民法典》第一千零五十四条
无效的或者被撤销的婚姻自始没有法律约束力,当事人不具有夫妻的权利和义务。
同居期间所得的财产,由当事人协议处理;协议不成的,由人民法院根据照顾无过错方的原则判决。
对重婚导致的无效婚姻的财产处理,不得侵害合法婚姻当事人的财产权益。
当事人所生的子女,适用本法关于父母子女的规定。
婚姻无效或者被撤销的,无过错方有权请求损害赔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