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我国相关法律
法规所规定,
婚前财产属于个人所有,且在婚姻期间内无需经过特别明示将始终保持其个人属性。
换言之,婚前财产并不因为婚姻关系的建立或者延续而自动转为夫妻双方
共有财产,而是应当依据法律明确归属到其中一方名下。
然而,如果夫妻双方有意协商并以
书面形式制定婚前财产在婚姻
存续期内成为
共同财产的约定,那么这些婚前财产便可正式变为夫妻共享财产。
若需要对婚前财产进行证实,可用以下几种途径加以证明:
首先,
离婚诉讼书中若出现涉及房产的表述,需同时
递交房产证或者
购房合同以及相应的付款发票或
出资证明;
其次,若离婚诉讼书中提及有关银行存款并请求法院
协助调查,则需提供该账户所在银行及其账号的信息;
再次,如提到了股票并请求法院协助查询,则需要提供股票交易商的名称、股东代码以及资金账号信息;
最后,若提到车辆时,需提供行驶证以及车牌号码作为证明材料。
为了清晰界定是否属于婚前财产,关键在于
财产权利的取得时间是否在
结婚之前。
举例来说,若某一方在婚前即已获得某笔财产,但在婚后才实际占有并使用该财产,那即使实际上是在婚后来获取的,也仍然具有婚前财产的性质。
例如:
在结婚前接受的遗产,无论何时才能在婚后进行分配,只要该遗产的所有权在婚前已然明确,便应被认定为一方的婚前财产。
再者,《
民法典》已经删除关于"一方婚前个人所有的财产,若在婚后经由双方共同使用、经营、管理达到一定年限后,房屋和其他价值较高的生产资料经过8年,贵重的生活资料经过4年,可以视为夫妻双方共同财产"的规定。
《民法典》第一千零六十三条,下列财产为夫妻一方的
个人财产:
(一)一方的婚前财产;
(二)一方因受到
人身损害获得的
赔偿或者补偿;
(三)
遗嘱或者
赠与合同中确定只归一方的财产;
(四)一方专用的生活用品;
(五)其他应当归一方的财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