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哪些情况下会适用公司人格否认制度

一、公司人格否认制度的实施条件较为严谨复杂,具体包括以下几个方面:
首先,必须确保公司作为法人具备合法的人格身份;
其次,当存在股东滥用公司独立人格这一现象,也就是其表现为股东故意滥用公司的独立人格身份进行各种不合法活动;
再者,要考虑到滥用公司独立人格的股东是否存在主观性的犯错行为;
最后,也是最关键的一点,其滥用手段所带来的不良后果必须给公司债权人的权益造成严重损失。
二、公司人格否认的内涵是,当公司的股东们利用公司的独立法人地位以及股东原本应负有的有限责任,恶意逃避债务,严重损害债权人利益的情况下,债权人有权越过公司法定注册的法人主体,直接向滥用公司人格的股东提出要求其对公司的债务承担相应的连带责任的法律制度。
必须强调的是,这是唯一可行的解决方式。
三、关于股东滥用公司独立人格的行为方式主要体现为以下几种:
首先,他们可能会滥用公司的独立人格去进行各种非法的活动;
其次,他们可能会对债权人进行欺骗,侵犯债权人的正当权利;
再次,他们可能会滥用公司的独立人格以逃避法律义务或者合同义务;
此外,还有一种比较常见的做法是让多个公司的人格角色相互混淆不清;
甚至还有一些股东会采取恶意的手段促使公司破产,使得公司原来应当享有独立的人格完全形同虚设;
最后一种情况则是公司的实际注资额度与公司运营的规模以及公司业务范围之间存在着明显的差异。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二十条
公司股东应当遵守法律、行政法规公司章程,依法行使股东权利,不得滥用股东权利损害公司或者其他股东的利益;不得滥用公司法人独立地位和股东有限责任损害公司债权人的利益。
公司股东滥用股东权利给公司或者其他股东造成损失的,应当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公司股东滥用公司法人独立地位和股东有限责任,逃避债务,严重损害公司债权人利益的,应当对公司债务承担连带责任。
最新修订:2024-03-2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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