被判处有期徒刑七年之久的青少年犯罪者,如迫切希望获得减刑,则需在服刑阶段严格遵循监狱规定并积极接受教育改造,以显示其真正具有诚恳的后悔悟和改正行为的决心。
同时,如果他们在服刑过程中展现出立功表现或存在突出贡献,那么,他们将可能得到相应程度的减刑处理。
在此过程中,仍需遵循以下的法律条款及操作流程进行:
首先,对于被判处有期徒刑的罪犯,如能展现良好的悔过态度并有立功表现,一次性减刑可适当放宽至九个月以下有期徒刑;
若既有悔改表现又有立功表现,其一次性减刑则可扩大到一年以下有期徒刑;
而若表现杰出,做出重大立功表现,那么,他们一次性可以得到一年六个月以下有期徒刑的减免;
若同时展现出良好的悔改态度以及杰出的立功表现,他们甚至可以获得最多两年以下有期徒刑的减轻刑罚待遇。
其次,对于被判处无期徒刑的罪犯,只要能够表现出深刻的悔意并且取得立功成绩,他们的刑期便有可能从无期徒刑减轻至二十二年有期徒刑;
如果他们在服刑期间再次展现出悔过自新并取得立功表现,其刑期甚至可能进一步减轻至二十一年至二十二年间不等的有期徒刑;
若有重大突破性的立功表现,他们的刑期有望减轻至二十年至二十一年间不等的有期徒刑;
而若是再取得更大的成果,当他们展现出更高的悔过态度和更多的立功表现时,其刑期至多可减少至十九年至二十年间等的有期徒刑。
《刑法》第七十八条
被判处管制、拘役、有期徒刑、无期徒刑的犯罪分子,在执行期间,如果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的,或者有立功表现的,可以减刑;有下列重大立功表现之一的,应当减刑:
(一)阻止他人重大犯罪活动的;
(二)检举监狱内外重大犯罪活动,经查证属实的;
(三)有发明创造或者重大技术革新的;
(四)在日常生产、生活中舍己救人的;
(五)在抗御自然灾害或者排除重大事故中,有突出表现的;
(六)对国家和社会有其他重大贡献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