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一方存在
婚外情的
离婚案件中
财产分割的一般原则包括但不限于如下内容:
首先是一般的均分原则,也即在分割
共有财产之时,双方都应享有平等的权利,对于各类
共同财产都应该以均匀的方式进行分割;
其次是坚决维护照顾子女与女方正当利益的原则;
此外,还需要特别留意照顾到无过失一方多占的原则,因为无过错方有权要求得到相应的损失
赔偿;
公平公正原则也是不可或缺的要件之一,它强调在
办理离婚手续时,我们应全面审查并结算夫妻之间的经济关系;
尊敬每个
当事人的个人意愿也是非常重要的一面,尤其是在涉及财产协商方面,若能在离婚之时通过友好协商达成调解,则双方可自行确定财产的分配方式;
值得注意的是,当双方无法通过协商达成共识时,人
民法院将依据财产的实际情况做出判断,这些判断将遵循关注子女权益、珍视女性地位以及给予无过错方相应关注的原则;
至于丈夫或妻子在家庭
土地承包经营中所享有的合法权益等问题,这同样是需要得到保护的。
《
民法典》第一千零八十七条
离婚时,夫妻的共同财产由双方协议处理;协议不成的,由人民法院根据财产的具体情况,按照照顾子女、女方和无过错方权益的原则判决。
对夫或者妻在家庭土地承包经营中享有的权益等,应当依法予以保护。
第一千零六十二条
夫妻在婚姻关系
存续期间所得的下列财产,为夫妻的共同财产,归夫妻共同所有:
(一)
工资、奖金、劳务报酬;
(二)生产、经营、投资的收益;
(三)
知识产权的收益;
(四)
继承或者受赠的财产,但是本法第一千零六十三条第三项规定的除外;
(五)其他应当归共同所有的财产。
夫妻对共同财产,有平等的处理权。
第一千零六十三条
下列财产为夫妻一方的
个人财产:
(一)一方的
婚前财产;
(二)一方因受到
人身损害获得的赔偿或者补偿;
(三)
遗嘱或者
赠与合同中确定只归一方的财产;
(四)一方专用的生活用品;
(五)其他应当归一方的财产。
第一千零九十二条
夫妻一方隐藏、转移、变卖、毁损、挥霍
夫妻共同财产,或者
伪造夫妻共同债务企图侵占另一方财产的,在
离婚分割夫妻共同财产时,对该方可以少分或者不分。离婚后,另一方发现有上述行为的,可以向人民法院提
起诉讼,请求再次分割夫妻共同财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