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
产权共有人未经其他成员同意而擅自处置共有物业时,其他成员有权请求就
共有财产进行分割。
根据我国现行法律规定,在婚姻关系
存续期间,如果存在以下任一情况,任何一方可向当地人
民法院提出申请,要求分割家庭
共同财产:
(一)一方
当事人故意隐瞒、转移、变卖、损毁或浪费家庭共有财产,或故意制
造假债侵犯对方权益等严重影响家庭共同财产利益的行为;
(二)当家庭中有一方承担起了基本的
扶养责任,如对年迈父母、未成年子女以及患有
重大疾病的配偶进行照顾,然而在另一方对此表示反对或者不能够提供相应的医药费用支持时。
在此种情况下,对于故意隐藏、转移、变卖、损毁或浪费家庭共有财产,或者试图通过制造假
债务侵犯另一方合法权益的一方,应在
离婚时在分配
夫妻共同财产方面受到惩罚,酌情给予少分或不分的
处罚。
离婚后,如果发现仍存在以上的
违法行为,受害方可以向人民法院提
起诉讼,甚至可以再次提起
诉讼,以求能够重新分配夫妻共同财产。
《
民法典》第一千零六十六条
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夫妻一方可以向人民法院请求分割共同财产:
(一)一方有隐藏、转移、变卖、毁损、挥霍夫妻共同财产或者
伪造夫妻共同债务等严重损害夫妻共同财产利益的行为;
(二)一方负有法定扶养义务的人患重大疾病需要医治,另一方不同意支付相关
医疗费用。
《民法典》第一千零九十二条
夫妻一方隐藏、转移、变卖、毁损、挥霍夫妻共同财产,或者伪造夫妻共同债务企图侵占另一方财产的,在
离婚分割夫妻共同财产时,对该方可以少分或者不分。离婚后,另一方发现有上述行为的,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再次分割夫妻共同财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