依据《
医疗事故处理条例》所述,当面临
医疗纠纷时,患者及其
家属可选择与医院方面通过和平协商及调解方式加以解决;
同时,也可以向上一级卫生行政管理部门请求介入处理;
如果以上两种路径都行不通,那么最后一个选择便是
向法院提起诉讼,以法律手段维护自己的权益。
然而,实际情况下,多数人都会倾向于选择走
司法程序来解决
纠纷。
在此,我们将为您详细介绍在
医疗事故纠纷中,作为
当事人应当如何进行
诉讼的全过程,包括前期的准备工作以及后期的
诉讼流程等各个环节。
首先要进行的是诉前的精心准备。
这其中就包括了搜集相关
证据材料、明确
诉讼请求、分析比较可能涉及到的
赔偿条款等等。
其次,一旦正式启动
诉讼程序,法院将会按照其日程安排安排首次开庭。
此次开庭的主要目的就是要审查双方是否具备诉讼主体资格,并对在本次案件中呈交的病案资料进行严格的质证鉴别。
经过质证的
病历,将会在初次开庭之后由法院统一移交给
医疗事故鉴定委员会进行深入且细致的专业评估与鉴定。
最后,根据鉴定结果,依法确定最终的
赔偿金额。
《医疗事故处理条例》第二十八条
负责组织
医疗事故技术鉴定工作的医学会应当自受理医疗事故技术鉴定之日起5日内通知医疗事故争议双方当事人提交进行医疗事故技术鉴定所需的材料。
当事人应当自收到医学会的通知之日起10日内提交有关医疗事故技术鉴定的材料、书面陈述及答辩。
医疗机构提交的有关医疗事故技术鉴定的材料应当包括下列内容:
(一)住院患者的病程记录、死亡病例讨论记录、疑难病例讨论记录、会诊意见、上级医师查房记录等病历资料原件;
(二)住院患者的住院志、体温单、医嘱单、化验单(检验报告)、医学影像检查资料、特殊检查同意书、手术同意书、手术及麻醉记录单、病理资料、护理记录等病历资料原件;
(三)抢救急危患者,在规定时间内补记的病历资料原件;
(四)封存保留的输液、注射用物品和血液、药物等实物,或者依法具有检验资格的检验机构对这些物品、实物作出的检验报告;
(五)与医疗事故技术鉴定有关的其他材料。
在医疗机构建有病历档案的门诊、急诊患者,其病历资料由医疗机构提供;没有在医疗机构建立病历档案的,由患者提供。
医患双方应当依照本条例的规定提交相关材料。医疗机构无正当理由未依照本条例的规定如实提供相关材料,导致医疗事故技术鉴定不能进行的,应当承担责任。
《医疗事故处理条例》第四十六条
发生医疗事故的赔偿等
民事责任争议,医患双方可以协商解决;不愿意协商或者协商不成的,当事人可以向卫生行政部门提出调解申请,也可以直接向人
民法院
提起民事诉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