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医疗机构有义务为患者提供病历。若医院不给,可先协商,告知其应按相关条例在规定时间提供。门(急)诊病历患者自保管,住院病历出院后能复印。
2.协商无果,可向医院医务科、医患关系办公室投诉,也能向卫生健康行政部门投诉,让其责令医院改正。
3.若病历问题或引发纠纷、造成较大损失,可咨询律师,必要时起诉,让法院责令医院提供病历并担责。
结论:
医院有义务为患者提供病历,若医院不给,可先协商,协商不成可向医院相关部门或卫生健康行政部门投诉,因病历问题可能引发较大损失时可走法律途径。
法律解析:
《医疗纠纷预防和处理条例》明确规定,为患者提供病历是医疗机构的法定义务。门(急)诊病历由患者自行保管,住院病历在患者出院后可复印。当医院拒绝提供病历时,患者可先与医院协商,要求其在法定时间内提供。若协商无果,患者可向医院的医务科或医患关系办公室等部门投诉,也能向卫生健康行政部门投诉,促使医院改正。如果因病历问题可能引发医疗纠纷并造成较大损失,患者可咨询专业律师,必要时提起诉讼,请求法院责令医院提供病历并追究其责任。
如果您在就医过程中遇到医院不提供病历的情况,不知如何处理,欢迎向专业法律人士咨询,我们将为您提供专业的法律建议。
为患者提供病历是医疗机构应尽的法定义务。当医院拒绝提供病历时,可采取以下措施解决:
1.协商解决:先尝试与医院沟通,向其说明按《医疗纠纷预防和处理条例》规定,医院有义务在法定时间内提供病历资料。门(急)诊病历由患者自行保管,住院病历在出院后可复印。
2.投诉处理:若协商无果,可向医院的医务科、医患关系办公室等部门投诉,要求其按规定提供。也能向卫生健康行政部门投诉,由该部门责令医院改正。
3.法律途径:若病历问题可能引发医疗纠纷并造成较大损失,可咨询专业律师,必要时提起诉讼,请求法院责令医院提供病历并追究其责任。
法律分析:
(1)医疗机构有为患者提供病历的法定义务,这是《医疗纠纷预防和处理条例》所明确规定的。门(急)诊病历由患者自行保管,住院病历在患者出院后能进行复印。
(2)当医院拒绝提供病历时,可先尝试与医院协商,告知其法定义务以及应在法定时间内提供病历资料。
(3)若协商无果,可向医院内部的医务科或医患关系办公室等部门投诉,要求其依规提供。还能向卫生健康行政部门投诉,由该部门责令医院改正。
(4)若因病历问题可能引发医疗纠纷并造成较大损失,可咨询专业律师,必要时通过诉讼要求医院提供病历并承担相应责任。
提醒:遇到医院不给病历的情况,要及时采取措施,注意保留协商、投诉等过程中的相关证据。不同案情对应解决方案有别,建议咨询进一步分析。
(一)与医院协商,告知医院按照《医疗纠纷预防和处理条例》规定,其有义务在法定时间内提供病历资料,提醒门(急)诊病历患者自行保管,住院病历出院后可复印。
(二)协商不成,向医院的医务科或医患关系办公室等部门投诉,要求其按规定提供病历。
(三)向卫生健康行政部门投诉,让其责令医院改正。
(四)若因病历问题可能引发医疗纠纷且损失较大,咨询专业律师,必要时提起诉讼,请求法院责令医院提供病历并追究责任。
法律依据:
《医疗纠纷预防和处理条例》第十六条规定,患者有权查阅、复制其门诊病历、住院志、体温单、医嘱单、化验单(检验报告)、医学影像检查资料、特殊检查同意书、手术同意书、手术及麻醉记录、病理资料、护理记录、医疗费用以及国务院卫生主管部门规定的其他属于病历的全部资料。患者要求复制病历资料的,医疗机构应当提供复制服务,并在复制的病历资料上加盖证明印记。复制病历资料时,应当有患者或者其近亲属在场。医疗机构应患者的要求为其复制病历资料,可以收取工本费,收费标准应当公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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