若婚姻关系破裂之际,某一方故意藏匿财产,那么在此种情况下,法庭可以在对财产进行分割时,酌情令该隐藏者理应少分甚至无法分享夫妻双方共有的财产。
倘若
当事人在
离婚之后方察觉到另一半有此种不当行为,那么他们仍然具有权利向当地人
民法院提出重新
起诉,请求法院再次对
夫妻共有财产展开分割的工作。
针对离婚过程中财产被转移,刻意隐瞒的情况,其判断依据主要是观察此种行为是否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
民法典》中所列出的法定情形。
例如,当其中一人将两人已持有的存款擅自转移,抑或是未经另一半的许可便私自强行动用购买住房的财产,并且此住房须为两人共同所有。
这些行为均涵盖在:
(1)转移现有存款;
(2)未将收入储存于夫妻双方名义之下的银行账户内;
(3)在不告知另一半的前提下转让房屋;
(4)未经对方同意擅自销售其他夫妻共有的财物;
(5)将
夫妻共同财产毫无代价地转让或者赠送给他人等五个方面。
此外,在实际生活中,还存在着个别离婚人士恶意制造
债务的恶劣行为,同样属于离婚之时
转移财产的情况。
这里包括:
(1)制造
伪造的
欠条;
(2)
虚报各项开支;
(3)在法院进行
虚假债务诉讼;
(4)利用彼此间的关联公司创造出新的债务。
在探讨关于隐瞒财产的证明方法上,当一方刻意隐瞒财产时,他可以自主采取措施获取
证据;
当然也可以委托专业律师协助
收集证据;
若是遇到由于当事人及其
代理人为客观原因导致自身无法亲自收集证据的情况时,他们有权向当地人民法院申请调查证据。
最后,法院将依据案件需求,要求相关单位或者个体提交所需的调查资讯。
《民法典》第一千零九十二条,夫妻一方隐藏、转移、变卖、毁损、挥霍夫妻共同财产,或者伪造
夫妻共同债务企图侵占另一方财产的,在
离婚分割夫妻共同财产时,对该方可以少分或者不分。离婚后,另一方发现有上述行为的,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
诉讼,请求再次分割夫妻共同财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