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离婚时一方藏匿财产一般如何处理

若婚姻关系破裂之际,某一方故意藏匿财产,那么在此种情况下,法庭可以在对财产进行分割时,酌情令该隐藏者理应少分甚至无法分享夫妻双方共有的财产。
倘若当事人离婚之后方察觉到另一半有此种不当行为,那么他们仍然具有权利向当地人民法院提出重新起诉,请求法院再次对夫妻共有财产展开分割的工作。
针对离婚过程中财产被转移,刻意隐瞒的情况,其判断依据主要是观察此种行为是否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中所列出的法定情形。
例如,当其中一人将两人已持有的存款擅自转移,抑或是未经另一半的许可便私自强行动用购买住房的财产,并且此住房须为两人共同所有。
这些行为均涵盖在:
(1)转移现有存款;
(2)未将收入储存于夫妻双方名义之下的银行账户内;
(3)在不告知另一半的前提下转让房屋;
(4)未经对方同意擅自销售其他夫妻共有的财物;
(5)将夫妻共同财产毫无代价地转让或者赠送给他人等五个方面。
此外,在实际生活中,还存在着个别离婚人士恶意制造债务的恶劣行为,同样属于离婚之时转移财产的情况。
这里包括:
(1)制造伪造欠条;
(2)虚报各项开支;
(3)在法院进行虚假债务诉讼;
(4)利用彼此间的关联公司创造出新的债务。
在探讨关于隐瞒财产的证明方法上,当一方刻意隐瞒财产时,他可以自主采取措施获取证据;
当然也可以委托专业律师协助收集证据;
若是遇到由于当事人及其代理人为客观原因导致自身无法亲自收集证据的情况时,他们有权向当地人民法院申请调查证据。
最后,法院将依据案件需求,要求相关单位或者个体提交所需的调查资讯。
《民法典》第一千零九十二条,夫妻一方隐藏、转移、变卖、毁损、挥霍夫妻共同财产,或者伪造夫妻共同债务企图侵占另一方财产的,在离婚分割夫妻共同财产时,对该方可以少分或者不分。离婚后,另一方发现有上述行为的,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再次分割夫妻共同财产。
最新修订:2024-03-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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