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指定居所监的视居住一般是在什么地方

在中国,监视居住这一强制措施主要由我们的公安机关负责执行。
在这种情况下,如果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人没有固定住所,那么公安机关有权决定监视居住在指定的居所进行。
若涉及危害国家安全、恐怖活动罪犯、尤其是影响极其重大的贿赂案件,若在住所进行监视居住可能给刑事调查带来阻碍的情况下,经过上级人民检察院或公安机关的批准,同样可以在指定的居所执行。
监视居住作为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以及公安机关在刑事诉讼过程中使用的一种强制手段,旨在要求犯罪嫌疑人和被告人在特定的时间内不得离开他们的住处或指定的居所,同时还需对他们的行为进行监督和限制他们的人身自由。
关于我国对监视居住应用的限制,具有以下几个条件:
首先,如果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患有的是严重疾病,生活无法自理;
其次,如果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正处在怀孕阶段或者正在抚养自己的未满周岁的婴孩儿;
再次,如果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是摇摆不定的强者的唯一照顾者;
此外,如果由于案件的独特性或者为了推进案件进程需要采用监视居住措施时;
最后,羁押期已过,案件尚未审理完毕,需要采取监视居住措施的话。
在被监视居住期间,犯罪嫌疑人和被告人必须遵守以下规则:
首先,除非得到监视居住的执行机关的许可,否则不得擅自离开监控居住的场所;
其次,未经执行机关同意,不得与他人见面或通讯;
第三,如果接到传讯,应立即赶到现场;
第四,不能使用任意手段干扰证人提供证词;
第五,不得毁坏、伪造证据或串通口供;
第六,将护照等出入境证件、身份证件、驾驶证明等交付给执行机关存放。
值得注意的是,如果监视居住的犯罪嫌疑人和被告人违反上述规则且情节严重,监督或执行机关可考虑将其逮捕
需要逮捕的,可以先将犯罪嫌疑人和被告人拘留起来。
刑事诉讼法》第七十五条,监视居住应当在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住处执行;无固定住处的,可以在指定的居所执行。对于涉嫌危害国家安全犯罪、恐怖活动犯罪,在住处执行可能有碍侦查的,经上一级公安机关批准,也可以在指定的居所执行。但是,不得在羁押场所、专门的办案场所执行。
指定居所监视居住的,除无法通知的以外,应当在执行监视居住后二十四小时以内,通知被监视居住人的家属
被监视居住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委托辩护人,适用本法第三十四条的规定。
人民检察院对指定居所监视居住的决定和执行是否合法实行监督。
最新修订:2024-03-0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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