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电瓶车与电瓶车之间产生的交通事故,根据其归属类型之差异,我们国家的相关法律对于这一问题所采取的解决方案亦不尽相同。
若电瓶车被认定为
非机动车辆,则将适用于无过错原则进行处理;
而若是
机动车辆,则需依过错原则来处理此种情况。
在同时涉及非机动车辆的情况下,应当参照公平责任原则,对
赔偿责任予以相应分配。
一般来说,
交通事故责任的具体划分标准如下:
1.凡因某一方
当事人的过失行为而引发的
道路交通事故,那么该方当事人须承担全部的责任。
2.如果是由双方或多方当事人的过失行为引发了道路交通事故,那么应当根据他们各自的行为对于事故发生的作用以及其过错的严重程度,来确定各自应承担的主要、同等和次要责任。
3.若所有当事人均未犯有导致道路交通事故的过失,此类事故可视为
交通意外事故,各当事人均无需承担责任。
但是,如有一方当事人故意制造道路交通事故,那么对方当事人无需负任何责任。
《道路交通安全法》第76条
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造成人身伤亡、
财产损失的,由保险公司在机动车第三者责任强制保险责任限额范围内予以
赔偿;不足的部分,按照下列规定承担赔偿责任:
(1)机动车之间发生交通事故的,由有过错的一方承担赔偿责任;双方都有过错,按照各自过错的比例分担责任。
(2)机动车与非机动车驾驶人、行人之间发生交通事故,非机动车驾驶人、行人没有过错的,由机动车一方承担赔偿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