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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是如何规定公司解散与清算问题的

本公司依据以下几种情形进行解散处理:
首先是按照公司章程中明确规定的营业期限届满或其他解散条件触发;
其次是经过股东会议及全体股东大会投票决定而作出解散的决议;
再次就是在企业合并或分立过程中为了更好地进行安排和调整也可能导致解散;
当然,如果由于违反相关法律法规而被吊销营业执照、勒令关闭或被勒令撤销也是要进行解散的;
最后一种情况是若符合《公司法》第一百八十二条规定,那么法院也有权直接裁定公司解散
当本公司的经营管理状况达到严重困难的程度,并且继续存续将对广大股东产生重大损失且无其他途径可解决时,则持有公司全部股东表决权百分之十以上的股东,有权利向人民法院发起诉讼,请求解散本公司。
工伤保险条例》第三十五条
职工因工致残被鉴定为一级至四级伤残的,保留劳动关系,退出工作岗位,享受以下待遇:
(一)从工伤保险基金按伤残等级支付一次性伤残补助金,标准为:一级伤残为27个月的本人工资,二级伤残为25个月的本人工资,三级伤残为23个月的本人工资,四级伤残为21个月的本人工资;
(二)从工伤保险基金按月支付伤残津贴,标准为:一级伤残为本人工资的90%,二级伤残为本人工资的85%,三级伤残为本人工资的80%,四级伤残为本人工资的75%。伤残津贴实际金额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的,由工伤保险基金补足差额;
(三)工伤职工达到退休年龄办理退休手续后,停发伤残津贴,按照国家有关规定享受基本养老保险待遇。基本养老保险待遇低于伤残津贴的,由工伤保险基金补足差额。
职工因工致残被鉴定为一级至四级伤残的,由用人单位和职工个人以伤残津贴为基数,缴纳基本医疗保险费。
最新修订:2024-03-0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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