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解析】
担保人不可以行使
不安抗辩权,但享有先诉
抗辩权。一般
保证的保
证人在主
合同纠纷未经审判或者
仲裁,并就
债务人财产依法
强制执行仍不能履行
债务前,有权拒绝向
债权人承担
保证责任,但是有下列情形之一的除外:
(一)债务人下落不明,且无财产可供执行;
(二)人
民法院已经受理债务人破产案件;
(三)债权人有
证据证明债务人的财产不足以履行全部债务或者丧失履行债务能力;
(四)保证人书面表示放弃本款规定的权利。
【法律依据内容】
《
民法典》第六百八十七条
当事人在
保证合同中约定,债务人不能履行债务时,由保证人承
担保证责任的,为一般保证。
一般保证的保证人在主合同纠纷未经审判或者仲裁,并就债务人财产依法强制执行仍不能履行债务前,有权拒绝向债权人承担保证责任,但是有下列情形之一的除外:
(一)债务人下落不明,且无财产可供执行;
(二)人民法院已经受理债务人破产案件;
(三)债权人有证据证明债务人的财产不足以履行全部债务或者丧失履行债务能力;
(四)保证人书面表示放弃本款规定的权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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