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解析】
婚前债务,一般由
债务人自行清偿;
如果一方所负
债务用于婚后家庭共同生活的,由夫妻双方共同清偿。
根据《最高人
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
民法典〉
婚姻家庭编的解释(一)》第三十三条规定,
债权人就一方婚前所负
个人债务向债务人的配偶
主张权利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但债权人能够证明所负债务用于婚后家庭共同生活的除外。
第三十四条规定,夫妻一方与第三人串通,虚构债务,第三人主张该债务为
夫妻共同债务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法律依据内容】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婚姻家庭编的解释(一)》第三十三条债权人就一方婚前所负个人债务向债务人的配偶主张权利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但债权人能够证明所负债务用于婚后家庭共同生活的除外。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婚姻家庭编的解释(一)》第三十四条夫妻一方与第三人串通,虚构债务,第三人主张该债务为夫妻共同债务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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