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专利权人要密切关注他人使用发明的情况,一旦得知或应当得知他人使用,及时记录相关信息,为后续维权保留证据。
(二)若在专利权授予之日前就已得知或应当得知他人使用发明,要从专利权授予之日起,在三年内及时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使用人支付费用。
(三)在诉讼时效期间内,若出现可能导致时效中止、中断的情形,如向使用人主张权利等,要保留好相关证据,以保障自身权益。
法律依据:
《民法典》第一百八十八条规定,向人民法院请求保护民事权利的诉讼时效期间为三年。法律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诉讼时效期间自权利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权利受到损害以及义务人之日起计算。法律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但是,自权利受到损害之日起超过二十年的,人民法院不予保护,有特殊情况的,人民法院可以根据权利人的申请决定延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