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如果
借款人与
贷款人在
借款合同之中约定了支付利息,且借款人提前
还贷,双方并
未约定提前还贷时,需要按照原定的借款期间
计算利息,则应当按照实际的借款期间计算并支付利息。
2、自然人之间的借款合同对于支付利息没有约定或约定不明确的,视为不支付利息。自然人之间的借款合同,约定了支付利息的,不得违背国家关于
贷款利率的限制规定。
3、借款人提前偿还借款的,除
当事人另有约定以外,应当按照实际的借款期间支付利息。
4、借贷双方约定的
借款利息年利率为百分之24,
出借人请求借款人按照约定支付利息的,人
民法院应予以支持。借贷双方约定的借款利息超过年利率百分之36,超出部分无效,借款人请求出借人返还已经支付的超出部分的,人民法院应予以支持。司法依据《
民法典》208条、211条司法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26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