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解析】
这种约定是无效的,但整个
质押权的效力并不受影响。
质权到期后,双方需根据市场价确定
质押物的价值,质押财产不足
清偿债务的,不足部分出质人负责清偿。
超过债权数额的,超过部分归出质人所有。
【法律依据内容】
《中华人民共和国
民法典》第四百二十八条
质权人在
债务履行
期限届满前,与出质人约定
债务人不履行到期债务时质押财产归
债权人所有的,只能依法就质押财产优先受偿。第四百三十六条
债务人履行债务或者出质人提前清偿所
担保的债权的,质权人应当返还质押财产。债务人不履行到期债务或者发生
当事人约定的实现质权的情形,质权人可以与出质人协议以质押财产折价,也可以就拍卖、变卖质押财产所得的价款优先受偿。质押财产折价或者变卖的,应当参照市场价格。第四百三十八条
质押财产折价或者拍卖、变卖后,其价款超过债权数额的部分归出质人所有,不足部分由债务人清偿。债务人出质给债权人的财产,债权人可以使用,不需要经过出质人的同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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