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解析】
判断是否着手,可以结合具体
犯罪的罪状从两个角度考察:
看行为的指向性是否明确和危害性是否明显,在有犯罪对象的场合,这种行为已经指向犯罪对象,在
犯罪既遂包含犯罪结果的犯罪中,还会发生犯罪结果。
看行为是否已经超越“准备工具、制造条件”的
犯罪预备范畴。司法实践中,对于未上路或尚在途中的情况、单纯的尾随行为、守候行为以及寻找犯罪对象的行为,应认定属于“制造条件”,不应认定“着手”。
【法律依据内容】
《
刑法》第二十三条
已经着手
实行犯罪,由于犯罪分子意志以外的原因而未得逞的,是
犯罪未遂。
对于
未遂犯,可以比照既遂犯从轻或者
减轻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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