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八十四条及相关司法解释,挪用公款罪的量刑标准如下:
1.基本情节
· 挪用公款归个人使用,进行非法活动,数额在3万元以上的;
· 挪用公款数额较大(5万元以上),进行营利活动或超过3个月未还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2.情节严重
· 挪用公款数额巨大(非法活动100万元以上、营利活动200万元以上);
· 挪用救灾、抢险、防汛、优抚、扶贫、移民、救济特定款物,数额在50万元以上不满1000万元(非法活动)或100万元以上不满200万元(营利活动);
· 挪用公款不退还,数额在50万元以上不满100万元(非法活动)或100万元以上不满200万元(营利活动);
· 其他严重情节,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
3.数额巨大不退还
· 挪用公款归个人使用,进行非法活动,数额在300万元以上不退还;
· 挪用公款进行营利活动或超过3个月未还,数额在500万元以上不退还,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需注意,挪用用于救灾、抢险、防汛、优抚、扶贫、移民、救济款物归个人使用的,从重处罚。具体量刑需结合案件情节、数额、是否退还等因素综合判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