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解析】
一般可以同时进行
股权质押和土地
抵押。
质押以其标的物为标准,可分为
动产质押和
权利质押。股权质押属于权利质押的一种,土地抵押属于抵押,两种
担保方式的担保标的物不同,两种行为互不影响,同时进行并不矛盾。
【法律依据内容】
《
民法典》第三百九十四条
为担保
债务的履行,
债务人或者第三人不
转移财产的占有,将该财产抵押给
债权人的,债务人不履行到期债务或者发生
当事人约定的实现
抵押权的情形,债权人有权就该财产优先受偿。前款规定的债务人或者第三人为
抵押人,债权人为
抵押权人,提供担保的财产为抵押财产。
第四百二十五条
为担保债务的履行,债务人或者第三人将其动产出质给债权人占有的,债务人不履行到期债务或者发生当事人约定的实现质权的情形,债权人有权就该动产优先受偿。前款规定的债务人或者第三人为出质人,债权人为质权人,交付的动产为质押财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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