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若抵押财产在订立抵押合同前已出租并转移占有,承租人无需担心抵押权影响租赁关系,可正常按原租赁合同使用租赁物。
(二)当法院拍卖租赁物时,承租人若有意购买,要及时在拍卖程序中向法院或拍卖机构主张优先购买权。
(三)承租人应留存好租赁合同签订时间、租金支付凭证、实际占有使用租赁物的证据,以防新所有权人要求解除租赁。
(四)若承租人未行使优先购买权,拍卖成交后新所有权人应继续履行原租赁合同至期限届满,若新所有权人不履行,承租人可通过诉讼维护权益。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四百零五条规定,抵押权设立前,抵押财产已经出租并转移占有的,原租赁关系不受该抵押权的影响。第七百二十七条规定,人民法院拍卖租赁房屋时,应当在拍卖五日前通知承租人。承租人未参加拍卖的,视为放弃优先购买权。第七百二十八条规定,出租人未通知承租人或者有其他妨害承租人行使优先购买权情形的,承租人可以请求出租人承担赔偿责任。但是,出租人与第三人订立的房屋买卖合同的效力不受影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