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解析】
1、所谓具有殴打、
侮辱情节,是指为实行
非法拘禁而在拘禁过程中进行殴打或侮辱。
作为非法拘禁罪严重情况的殴打、侮辱是否包括殴打、侮辱行为独立构成
犯罪的情形,应当包括
轻伤罪和侮辱罪在内,但是不应包括
重伤害的故意
伤害罪在内,对于过失造成重伤的,应适用非法拘禁罪的加重
结果犯之
法定刑;
故意造成重伤的,则应根据本条第2款的
转化犯规定,以故意伤害罪论处。
所谓“致人重伤”、“
致人死亡”仅仅是指
过失致人重伤、致人死亡,且不包括以轻伤为故意而过失地造成重伤的情形在内,因为这种情形仍为故意重伤罪的范畴。
2、所谓为索取
债务非法扣押、拘禁他人,指的是为索取合法债务的情形。
行为人为索取非法债务而扣押、拘禁他人的,应以本法第239条的
绑架罪定罪
处罚。
3、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利用职权犯非法拘禁罪
从重处罚,仅限于“利用职权”的情形;
没有利用职权的,不得从重处罚。
另外,应当注意,行为人非法拘禁具有多个从重处罚情节的,应在更大幅度上从重处罚。
比如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利用职权非法拘禁,又具有殴打、侮辱情节的,就属于这种情况。
【法律依据内容】
法律依据:
《
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
【故意伤害罪】
故意伤害他人身体的,处三年以下
有期徒刑、
拘役或者
管制。
犯前款罪,致人重伤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致人死亡或者以特别残忍手段致人重伤造成严重残疾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
徒刑或者
死刑。本法另有规定的,依照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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