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解析】
以基金份额
股权出质的权利质权在办理出质登记的时候设立。法律规定,以基金份额、股权出质的,质权自办理出质登记时设立。基金份额、股权出质后,不得转让。
【法律依据内容】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
民法典》第四百二十五条
为
担保债务的履行,
债务人或者第三人将其动产出质给
债权人占有的,债务人不履行到期债务或者发生
当事人约定的实现质权的情形,债权人有权就该动产优先受偿。前款规定的债务人或者第三人为出质人,债权人为质权人,交付的动产为
质押财产。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四百二十九条
质权自出质人交付质押财产时设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四百四十三条
以基金份额、股权出质的,质权自办理出质登记时设立。基金份额、股权出质后,不得转让,但是出质人与质权人协商同意的除外。出质人转让基金份额、
股权所得的价款,应当向质权人提前
清偿债务或者提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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