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解析】
机动车与机动车之间发生交通事故,由保险公司在机动车第三者责任强制保险责任限额范围内予以
赔偿。超过责任限额的部分,按照下列方式承担
赔偿责任:
(1)负事故全部责任的,承担100%的赔偿责任;
(2)负
主要责任的,承担70%的赔偿责任;
(3)负同等责任的,承担50%的赔偿责任;
(4)负次要责任的,承担30%的赔偿责任;
(5)
无责任的,不承担赔偿责任;
(6)属于交通事故
意外事故,各方均无责任的,应根据《
民法典》和《人身
损害赔偿司法解释》的规定,视具体情况确定双方的赔偿责任。
【法律依据内容】
《最高人
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六条
医疗费根据
医疗机构出具的医药费、住院费等收款凭证,结合
病历和诊断证明等相关
证据确定。
赔偿义务人对治疗的必要性和合理性有异议的,应当承担相应的
举证责任。
医疗费的赔偿数额,按照
一审法庭辩论终结前实际发生的数额确定。器官功能恢复训练所必要的康复费、适当的整容费以及其他后续治疗费,赔偿权利人可以待实际发生后另行
起诉。但根据医疗证明或者鉴定结论确定必然发生的费用,可以与已经发生的医疗费一并予以赔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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