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进行民事起诉赔偿标准是多少

李** 湖北-黄冈 人身侵权咨询 2026.01.25 17:41:21 493人阅读

进行民事起诉赔偿标准是多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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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侵权赔偿:
1.人身损害:保留好医疗费用、护理费用、交通费用等相关票据,以便主张赔偿。因误工减少的收入需提供工作证明、收入流水等证据。
2.造成残疾:准备辅助器具配置机构的意见等材料确定辅助器具费,依据相关鉴定确定残疾赔偿金。
3.造成死亡:收集丧葬费用支出凭证等确定丧葬费,按规定计算死亡赔偿金。

(二)财产损害赔偿:收集损失发生时该财产市场价格的证据,如交易记录、评估报告等。

(三)合同纠纷赔偿:仔细查看合同约定,若认为违约金不合理,及时收集实际损失的证据并请求法院或仲裁机构调整。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七十九条规定,侵害他人造成人身损害的,应当赔偿医疗费、护理费、交通费、营养费、住院伙食补助费等为治疗和康复支出的合理费用,以及因误工减少的收入。造成残疾的,还应当赔偿辅助器具费和残疾赔偿金;造成死亡的,还应当赔偿丧葬费和死亡赔偿金。

2026-01-25 21:27:02 回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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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民事起诉赔偿标准因案而异。
2.侵权赔偿方面,人身损害要赔医疗费、护理费等合理费用与误工费;残疾的加赔辅助器具费和残疾赔偿金;死亡的要赔丧葬费和死亡赔偿金。
3.财产损害赔偿按损失发生时市场价或其他合理方式算。
4.合同纠纷赔偿按约定,违约金不合理时,当事人可请求调整。最终赔偿标准要结合案情和法律定。

2026-01-25 20:25:36 回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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结论:
民事起诉赔偿标准要根据具体案件类型确定,需结合案件事实和法律规定来明确。
法律解析:
在侵权赔偿领域,如果造成人身损害,要赔偿医疗费、护理费、交通费等合理费用以及误工减少的收入;导致残疾的,还得赔偿辅助器具费和残疾赔偿金;造成死亡的,则应赔偿丧葬费和死亡赔偿金。财产损害赔偿一般按损失发生时的市场价格或其他合理方式计算。而合同纠纷赔偿通常依照合同约定执行,要是约定的违约金低于或过分高于造成的损失,当事人可请求法院或仲裁机构进行调整。总之,不同类型的民事案件赔偿标准差异较大。如果您遇到民事赔偿相关的法律问题,难以确定赔偿标准,建议向专业法律人士咨询,以便准确维护自身合法权益。

2026-01-25 20:12:38 回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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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事起诉赔偿标准的确要依据具体案件类型来确定。不同案件类型赔偿各有特点。侵权赔偿里,人身损害方面,需赔偿医疗费、护理费、交通费等合理费用与误工减少的收入;造成残疾的,加上辅助器具费和残疾赔偿金;造成死亡的,要赔偿丧葬费和死亡赔偿金。财产损害赔偿一般按损失发生时市场价格或其他合理方式算。合同纠纷赔偿通常依合同约定执行,若约定违约金与实际损失差距大,当事人可请求法院或仲裁机构调整。

解决措施和建议如下:
1.当事人起诉前应收集好相关证据,证明自身损失情况。
2.若涉及合同纠纷,仔细审查合同条款,明确赔偿约定。
3.遇到赔偿标准难以确定的情况,可咨询专业律师获取法律建议。

2026-01-25 18:34:31 回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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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分析:
(1)侵权赔偿方面,人身损害赔偿涵盖医疗费、护理费、交通费等合理费用与误工收入损失。若导致残疾,辅助器具费和残疾赔偿金也在赔偿范围内;造成死亡的,要赔偿丧葬费和死亡赔偿金。这是为弥补受害人因侵权行为遭受的身体和经济损失。
(2)财产损害赔偿,一般依据损失发生时的市场价格或其他合理方式计算,以确保受损方得到合理补偿。
(3)合同纠纷赔偿主要遵循合同约定,但当约定违约金与实际损失差异较大时,当事人可请求法院或仲裁机构调整,以保障公平。

提醒:不同类型的民事案件赔偿标准有别,处理时需准确把握案件事实和法律规定。若遇复杂情况,建议咨询专业人士分析。

2026-01-25 18:28:49 回复

您好,针对您的问题解答如下,基础数据提取1、在威科先行的法律信息库的“法律法规”中检索出《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修正)》,我们发现,在该数据库中收藏的各级引用民诉法第二百零四条(该条规定:“人民应当自收到再审申请书之日三个月内审查,符合本法规定的,裁定再审;不符合本法规定的,裁定驳回申请。有特殊情况需要延长的,由本院院长批准”)处理的民事申请再审的案件共计54307件。由于受申请再审的不管裁定驳回申请人的再审申请,还是同意再审,均应当适用该条文。因此我们提取该数据作为该数据库中收录的各级人民已处理的再审案件的数量。2、经进一步检索,在各级处理的54307件再审案件中,最高院共处理了再审民事案件3793件。依据案由对最高院处理的3793件民事再审案件进行划分,其中:(1)人格权纠纷,18件;(2)婚姻家庭、继承纠纷,14件;(3)物权纠纷,151件;(4)合同、无因管理、不当得利纠纷,2020件;(5)知识产权与竞争纠纷,481件;(6)劳动争议、人事争议,13件;(7)海事海事纠纷,65件;(8)与公司、证券、保险、票据等有关的民事纠纷,463件;(9)权责任纠纷,53件;(10)适用特殊程序案件案由,123件。3、由于裁定进入再审程序的裁决书中,就申请人不服判决的案件,基本都在裁决主文第二项表述为“再审期间,中止原判决的执行”。因此,在上述检索结果中,再以“再审期间,中止原判决的执行”为关键词进行检索,筛选出最高院裁定再审的案件(指当事人不服判决的案件,下同),共计774件依据案由对最高院处理的774件民事再审案件进行划分,其中:(1)人格权纠纷,5件;(2)婚姻家庭、继承纠纷,1件;(3)物权纠纷,42件;(4)合同、无因管理、不当得利纠纷,516件;(5)知识产权与竞争纠纷,70件;(6)劳动争议、人事争议,1件;(7)海事海事纠纷,65件;(8)与公司、证券、保险、票据等有关的民事纠纷,91件;(9)权责任纠纷,8件;(10)适用特殊程序案件案由,26件。数据分析(一)在最高院处理的3793件民事案件中,不同案由的案件数量及占比如下(由高到低排序):1、合同、无因管理、不当得利纠纷,2020件,占64%;2、知识产权与竞争纠纷,481件,占13%;3、与公司、证券、保险、票据等有关的民事纠纷,463件,占12%;4、物权纠纷,151件,占4%;5、适用特殊程序案件,123件,占3%;6、海事海商纠纷,65件,占2%;7、侵权责任纠纷,53件,占1%;8、人格权纠纷,18件,占0.5%;9、婚姻家庭、继承纠纷,14件,占0.3%10?劳动争议、人事争议,13件,占0.3%。(二)在最高院裁定进入再审程序的774件民事案件中,不同案由的案件数量及占比如下(由高到低排序):1、合同、无因管理、不当得利纠纷,516件,占67%;2、与公司、证券、保险、票据等有关的民事纠纷,91件,占12%;3、知识产权与竞争纠纷,70件,占9%;4、物权纠纷,42件,占5%;5、适用特殊程序案件,26件,占3%;6、海事海商纠纷,14件,占2%;7、侵权责任纠纷,8件,占1%;8、人格权纠纷,5件,占0.7%;9、婚姻家庭、继承纠纷,1件,占0.1%;10、劳动争议、人事争议,1件,占0.1%。(三)不同类型案件的裁定再审率(由高到低的排序):1、物权纠纷,42件,再审率28%;2、人格权纠纷,5件,再审率28%;3、海事海商纠纷,14件,再审率22%;4、合同、无因管理、不当得利纠纷,516件,再审率21%;5、适用特殊程序案件案由,26件,再审率21%;6、与公司、证券、保险、票据等有关的民事纠纷,91件,再审率20%;7、侵权责任纠纷,8件,再审率15%;8、知识产权与竞争纠纷,70件,再审率15%;9、劳动争议、人事争议,1件,再审率8%。10、婚姻家庭、继承纠纷,1件,再审率7%;在最高院处理的3793个案件中,裁定进入再审程序的案件774个,平均裁定再审率为20%。(四)裁定进入再审程序的理由:民诉法第二百条一共规定了13种应当再审的情形,依据这十三种情形,我们分别在774个裁定再审的案件中进行进一步筛选,然后得出如下检索结果(由高到低):1、情形二:原判决、裁定认定的基本事实缺乏证据证明的:490件,占63%;2、情形六:原判决、裁定适用法律确有错误的:133件,占28%;3、情形一:有新的证据,足以推翻原判决、裁定的:56件,占7%;4、情形十一:原判决、裁定遗漏或者超出诉讼请求的;3件,占0.4%;5、形形十三:审判人员审理该案件时有,,枉法裁判行为的,占2件,0.2%。6、情形三:原判决、裁定认定事实的主要证据是伪造的:1件,占0.1%;7、情形五:对审理案件需要的主要证据,当事人因客观原因不能自行收集,书面申请人民调查收集,人民未调查收集的:1件,占0.1%;8、情形八:无诉讼行为能力人未经法定代理人代为诉讼或者应当参加诉讼的当事人,因不能归责于本人或者其诉讼代理人的事由,未参加诉讼的:1件,占0.1%;9、情形九:违反法律规定,剥夺当事人辩论权利的:1件,占0.1%;10、情形十二:据以作出原判决、裁定的法律文书被撤销或者变更的;1件,占0.1%;11、情形四:原判决、裁定认定事实的主要证据未经质证的:0件,占0%;12、情形七:审判组织的组成不合法或者依法应当回避的审判人员没有回避的:0件,占0%;13、情形十:未经传票传唤,缺席判决的;0件,占0%。初步结论通过上述数据分析,我们初步得出如下结论:1、在最高院裁定进入再审程序的案件中,物权纠纷、人格权纠纷、海事海商纠纷、合同纠纷、适用特殊程案件(主要指执行异议之诉)、有关与公司证券保险票据有关的民事纠纷的裁定再审率高于平均裁定再审率。上述几类案件可以分为两大类,第大一类是对社会秩序有重要影响的案件,如物权纠纷、人格权纠纷以及执行异议之诉的案件。该类案件的处理结果极易影响案外人的利益,以及社会公共利益;第二大类为合同纠纷、海事海商纠纷以及与公司有关的商事纠纷,该类案件通常标的额较大且涉及专性较强的法律问题;2、裁定再审率低于平均水平的案件主要是侵权纠纷、劳动争议和人事争议、婚姻家庭和继承纠纷,该类案件均为普通的民事纠纷,由于该类的案件的争议标的额较小,更为重要的是该类案件各级的审判经验较为丰富,因此在认定事实和适用法律上较少出现错误,同时就此类案件当事人也难获得新的事实和理由以推翻原生效判决。值得注意的是知识产权类的案件,该类案件的再审率较低可能与该类案件主要为侵权纠纷且专业性较强有关,在此情况下当事人难以获得推翻原审判决的理由。3、在最高院裁定重审的案件中,几乎全部因为原审判决认定的案件基本事实和适用法律错误,或当事人发现新的证据。因此,律师在准备申请再审的案件时,应当将工作重点放在审查原审判决的认定事实和适用法律上,以提高申请再审准备工作的效率。再审程序,学理上称之为审判监督程序是对经过生效裁判的案件复核审理的法律程序,是指人民、人民检察院对于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和裁定,如果发现在认定事实或适用法律上确有错误,依法提出并进行重新审理的程序。民事再审程序,是我国民事诉讼中的一项重要制度,该程序强调无论在事实认定或法律适用上,只要有错误即应通过再审制度加以纠正,贯彻了我们国家有错必纠、有错必改、事实求是、司法公正的司法理念。1.提起再审根据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规定,人民是提起案件再审的主体,同时还规定了不同审级的人民提起再审,提起和决定再审的具体程序又有所不同。地方各级人民的院长发现本院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确有错误进行再审,即应裁定中止原判决、裁定的执行,并另行组成合议庭进行再审。最高人民对地方各级人民,有权提审或者指令下级人民再审。上级人民对下级人民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发现确有错误的,也有权提审或者指令下级人民再审。2.检察院抗诉再审我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八十五条对人民检察院抗诉的具体条件和途径作了具体规定,即“最高人民检察院对各级人民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上级人民检察院对下级人民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发现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按照再审程序提出抗诉:(一)原判决、裁定认定事实的主要证据不足的;(二)原判决、裁定适用法律确有错误的;(三)人民违反法定程序,可能影响案件正确判决、裁定的;(四)审判人员在审理该案件时有、,,枉法裁判行为的。地方各级人民检察院对同级人民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发现有前款规定情形之一的,应当提请上级人民检察院按再审程序提出抗诉。”提起再审根据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规定,人民是提起案件再审的主体,同时还规定了不同审级的人民提起再审,提起和决定再审的具体程序又有所不同。地方各级人民的院长发现本院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确有错误进行再审,即应裁定中止原判决、裁定的执行,并另行组成合议庭进行再审。最高人民对地方各级人民,有权提审或者指令下级人民再审。上级人民对下级人民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发现确有错误的,也有权提审或者指令下级人民再审。

您好,针对您的问题解答如下,基础数据提取1、在威科先行的法律信息库的“法律法规”中检索出《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修正)》,我们发现,在该数据库中收藏的各级引用民诉法第二百零四条(该条规定:“人民应当自收到再审申请书之日三个月内审查,符合本法规定的,裁定再审;不符合本法规定的,裁定驳回申请。有特殊情况需要延长的,由本院院长批准”)处理的民事申请再审的案件共计54307件。由于受申请再审的不管裁定驳回申请人的再审申请,还是同意再审,均应当适用该条文。因此我们提取该数据作为该数据库中收录的各级人民已处理的再审案件的数量。2、经进一步检索,在各级处理的54307件再审案件中,最高院共处理了再审民事案件3793件。依据案由对最高院处理的3793件民事再审案件进行划分,其中:(1)人格权纠纷,18件;(2)婚姻家庭、继承纠纷,14件;(3)物权纠纷,151件;(4)合同、无因管理、不当得利纠纷,2020件;(5)知识产权与竞争纠纷,481件;(6)劳动争议、人事争议,13件;(7)海事海事纠纷,65件;(8)与公司、证券、保险、票据等有关的民事纠纷,463件;(9)权责任纠纷,53件;(10)适用特殊程序案件案由,123件。3、由于裁定进入再审程序的裁决书中,就申请人不服判决的案件,基本都在裁决主文第二项表述为“再审期间,中止原判决的执行”。因此,在上述检索结果中,再以“再审期间,中止原判决的执行”为关键词进行检索,筛选出最高院裁定再审的案件(指当事人不服判决的案件,下同),共计774件依据案由对最高院处理的774件民事再审案件进行划分,其中:(1)人格权纠纷,5件;(2)婚姻家庭、继承纠纷,1件;(3)物权纠纷,42件;(4)合同、无因管理、不当得利纠纷,516件;(5)知识产权与竞争纠纷,70件;(6)劳动争议、人事争议,1件;(7)海事海事纠纷,65件;(8)与公司、证券、保险、票据等有关的民事纠纷,91件;(9)权责任纠纷,8件;(10)适用特殊程序案件案由,26件。数据分析(一)在最高院处理的3793件民事案件中,不同案由的案件数量及占比如下(由高到低排序):1、合同、无因管理、不当得利纠纷,2020件,占64%;2、知识产权与竞争纠纷,481件,占13%;3、与公司、证券、保险、票据等有关的民事纠纷,463件,占12%;4、物权纠纷,151件,占4%;5、适用特殊程序案件,123件,占3%;6、海事海商纠纷,65件,占2%;7、侵权责任纠纷,53件,占1%;8、人格权纠纷,18件,占0.5%;9、婚姻家庭、继承纠纷,14件,占0.3%10?劳动争议、人事争议,13件,占0.3%。(二)在最高院裁定进入再审程序的774件民事案件中,不同案由的案件数量及占比如下(由高到低排序):1、合同、无因管理、不当得利纠纷,516件,占67%;2、与公司、证券、保险、票据等有关的民事纠纷,91件,占12%;3、知识产权与竞争纠纷,70件,占9%;4、物权纠纷,42件,占5%;5、适用特殊程序案件,26件,占3%;6、海事海商纠纷,14件,占2%;7、侵权责任纠纷,8件,占1%;8、人格权纠纷,5件,占0.7%;9、婚姻家庭、继承纠纷,1件,占0.1%;10、劳动争议、人事争议,1件,占0.1%。(三)不同类型案件的裁定再审率(由高到低的排序):1、物权纠纷,42件,再审率28%;2、人格权纠纷,5件,再审率28%;3、海事海商纠纷,14件,再审率22%;4、合同、无因管理、不当得利纠纷,516件,再审率21%;5、适用特殊程序案件案由,26件,再审率21%;6、与公司、证券、保险、票据等有关的民事纠纷,91件,再审率20%;7、侵权责任纠纷,8件,再审率15%;8、知识产权与竞争纠纷,70件,再审率15%;9、劳动争议、人事争议,1件,再审率8%。10、婚姻家庭、继承纠纷,1件,再审率7%;在最高院处理的3793个案件中,裁定进入再审程序的案件774个,平均裁定再审率为20%。(四)裁定进入再审程序的理由:民诉法第二百条一共规定了13种应当再审的情形,依据这十三种情形,我们分别在774个裁定再审的案件中进行进一步筛选,然后得出如下检索结果(由高到低):1、情形二:原判决、裁定认定的基本事实缺乏证据证明的:490件,占63%;2、情形六:原判决、裁定适用法律确有错误的:133件,占28%;3、情形一:有新的证据,足以推翻原判决、裁定的:56件,占7%;4、情形十一:原判决、裁定遗漏或者超出诉讼请求的;3件,占0.4%;5、形形十三:审判人员审理该案件时有,,枉法裁判行为的,占2件,0.2%。6、情形三:原判决、裁定认定事实的主要证据是伪造的:1件,占0.1%;7、情形五:对审理案件需要的主要证据,当事人因客观原因不能自行收集,书面申请人民调查收集,人民未调查收集的:1件,占0.1%;8、情形八:无诉讼行为能力人未经法定代理人代为诉讼或者应当参加诉讼的当事人,因不能归责于本人或者其诉讼代理人的事由,未参加诉讼的:1件,占0.1%;9、情形九:违反法律规定,剥夺当事人辩论权利的:1件,占0.1%;10、情形十二:据以作出原判决、裁定的法律文书被撤销或者变更的;1件,占0.1%;11、情形四:原判决、裁定认定事实的主要证据未经质证的:0件,占0%;12、情形七:审判组织的组成不合法或者依法应当回避的审判人员没有回避的:0件,占0%;13、情形十:未经传票传唤,缺席判决的;0件,占0%。初步结论通过上述数据分析,我们初步得出如下结论:1、在最高院裁定进入再审程序的案件中,物权纠纷、人格权纠纷、海事海商纠纷、合同纠纷、适用特殊程案件(主要指执行异议之诉)、有关与公司证券保险票据有关的民事纠纷的裁定再审率高于平均裁定再审率。上述几类案件可以分为两大类,第大一类是对社会秩序有重要影响的案件,如物权纠纷、人格权纠纷以及执行异议之诉的案件。该类案件的处理结果极易影响案外人的利益,以及社会公共利益;第二大类为合同纠纷、海事海商纠纷以及与公司有关的商事纠纷,该类案件通常标的额较大且涉及专性较强的法律问题;2、裁定再审率低于平均水平的案件主要是侵权纠纷、劳动争议和人事争议、婚姻家庭和继承纠纷,该类案件均为普通的民事纠纷,由于该类的案件的争议标的额较小,更为重要的是该类案件各级的审判经验较为丰富,因此在认定事实和适用法律上较少出现错误,同时就此类案件当事人也难获得新的事实和理由以推翻原生效判决。值得注意的是知识产权类的案件,该类案件的再审率较低可能与该类案件主要为侵权纠纷且专业性较强有关,在此情况下当事人难以获得推翻原审判决的理由。3、在最高院裁定重审的案件中,几乎全部因为原审判决认定的案件基本事实和适用法律错误,或当事人发现新的证据。因此,律师在准备申请再审的案件时,应当将工作重点放在审查原审判决的认定事实和适用法律上,以提高申请再审准备工作的效率。再审程序,学理上称之为审判监督程序是对经过生效裁判的案件复核审理的法律程序,是指人民、人民检察院对于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和裁定,如果发现在认定事实或适用法律上确有错误,依法提出并进行重新审理的程序。民事再审程序,是我国民事诉讼中的一项重要制度,该程序强调无论在事实认定或法律适用上,只要有错误即应通过再审制度加以纠正,贯彻了我们国家有错必纠、有错必改、事实求是、司法公正的司法理念。1.提起再审根据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规定,人民是提起案件再审的主体,同时还规定了不同审级的人民提起再审,提起和决定再审的具体程序又有所不同。地方各级人民的院长发现本院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确有错误进行再审,即应裁定中止原判决、裁定的执行,并另行组成合议庭进行再审。最高人民对地方各级人民,有权提审或者指令下级人民再审。上级人民对下级人民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发现确有错误的,也有权提审或者指令下级人民再审。2.检察院抗诉再审我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八十五条对人民检察院抗诉的具体条件和途径作了具体规定,即“最高人民检察院对各级人民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上级人民检察院对下级人民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发现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按照再审程序提出抗诉:(一)原判决、裁定认定事实的主要证据不足的;(二)原判决、裁定适用法律确有错误的;(三)人民违反法定程序,可能影响案件正确判决、裁定的;(四)审判人员在审理该案件时有、,,枉法裁判行为的。地方各级人民检察院对同级人民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发现有前款规定情形之一的,应当提请上级人民检察院按再审程序提出抗诉。”提起再审根据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规定,人民是提起案件再审的主体,同时还规定了不同审级的人民提起再审,提起和决定再审的具体程序又有所不同。地方各级人民的院长发现本院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确有错误进行再审,即应裁定中止原判决、裁定的执行,并另行组成合议庭进行再审。最高人民对地方各级人民,有权提审或者指令下级人民再审。上级人民对下级人民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发现确有错误的,也有权提审或者指令下级人民再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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