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解析】
和解协议已经全部履行,
当事人反悔的,人
民法院不予支持,但有
证据证明和解违反自愿、合法原则的除外。
双方当事人在侦查、
审查起诉期间已经达成和解协议并全部履行,
被害人或者其
法定代理人、
近亲属又提起
附带民事诉讼的,人民法院不予受理,但有证据证明和解违反自愿、合法原则的除外。
下列
公诉案件,
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真诚悔罪,通过向被害人
赔偿损失、赔礼道歉等方式获得被害人谅解,被害人自愿和解的,双方当事人可以和解:
(一)因
民间纠纷引起,涉嫌
刑法分则第四章、第五章规定的
犯罪案件,可能判处三年
有期徒刑以下
刑罚的;
(二)除
渎职犯罪以外的可能判处七年有期徒刑以下刑罚的
过失犯罪案件。
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在五年以内曾经
故意犯罪的,不适用
刑事和解程序。
双方
当事人和解的,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人民法院应当听取当事人和其他有关人员的意见,对和解的自愿性、合法性进行审查,并主持制作和解协议书。
和解协议书应当包括以下内容:
(一)被告人承认自己所犯罪行,对
犯罪事实没有异议,并真诚悔罪;
(二)被告人通过向被害人赔礼道歉、赔偿损失等方式获得被害人谅解;涉及赔偿损失的,应当写明
赔偿的数额、方式等;提起附带民事诉讼的,由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撤回
起诉;
(三)被害人自愿和解,请求或者同意对被告人依法从宽
处罚。
和解协议书应当由双方当事人和
审判人员签名,但不加盖人民法院印章。
和解协议书一式三份,双方当事人各持一份,另一份交人民法院附卷备查。
对和解协议中的赔偿损失内容,双方当事人要求保密的,人民法院应当准许,并采取相应的保密措施。
【法律依据内容】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
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九十三条
和解协议约定的赔偿损失内容,被告人应当在协议签署后即时履行。
和解协议已经全部履行,当事人反悔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但有证据证明和解违反自愿、合法原则的除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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