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解析】
在具体监督过程中,对于人
民法院在
附带民事诉讼审判活动中的
违法行为,应根据不同的情况和后果,分别采取不同的纠正方法:
1、对于轻微的违法行为,可以在庭审后提出口头纠正意见。
2、对于违法行为比较严重,或多次发生
一般违法行为,经口头提出纠正意见仍不改正的,可向人民法院发出《纠正
违法通知书》,并上报上级检察机关。
3、对于严重违法已构成
犯罪的
审判人员,按照案件的
管辖范围移交有关部门追究其
刑事责任。
4、发现法院的附带民事判决、裁定确有错误,有权依法提出
抗诉。
对于被告人的
犯罪行为造成国家财产、
集体财产遭受损失,受损害单位没有提起附带民事诉讼的,人民检察院可以建议其提起附带民事诉讼。
【法律依据内容】
《关于
民事执行活动法律监督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五条
,
当事人、
利害关系人、案外人认为人民法院的民事执行活动存在违法情形;
向人民检察院申请监督,应当提交监督申请书、
身份证明、相关法律文书及
证据材料。提交证据材料的,应当附证据清单。
申请监督材料不齐备的,人民检察院应当要求申请人限期补齐,并明确告知应补齐的全部材料。申请人
逾期未补齐的,视为撤回监督申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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