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解析】
1、双方
当事人因重大误解而订立的;
2、在订立合同时显失公平的。即对一方当事人存在不公平、不公正的事项;
3、一方以
欺诈、
胁迫的手段或者乘人之危,使对方在违背真实意思的情况下订立的合同,受损害方有权请求人
民法院或者
仲裁机构变更或者撤销。
【法律依据内容】
《
民法典》第五百三十九条
债务人以明显不合理的低价转让财产、以明显不合理的高价受让他人财产或者为他人的
债务提供
担保,影响
债权人的债权实现,债务人的相对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该情形的,债权人可以请求人民法院撤销债务人的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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