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因医疗行为引发的侵权诉讼里,一般遵循“谁主张,谁举证”的举证原则,但在某些特定情形下,会出现举证责任缓和或者倒置的情况。
一般来说,患者要对几个关键事实负责举证。首先,要证明自己和医疗机构之间存在医疗服务合同关系,也就是得说明自己确实在这家医院接受了医疗服务。其次,要证明自己在医疗过程中受到了损害,比如身体有了新的伤痛或者病情加重等。最后,还得证明损害结果和医疗机构的医疗行为之间可能存在因果关系。
而医疗机构呢,要证明医疗行为和损害结果之间不存在因果关系,同时还要证明自己在医疗过程中不存在过错。不过,自从《民法典》施行以后,就不再是完全的举证责任倒置了。要是患者能证明到一定程度,让法官根据经验觉得医疗行为和损害结果之间可能存在因果关系,或者医疗机构可能有过错,这时举证责任就会转移到医疗机构身上。要是医疗机构没办法证明医疗行为和损害结果没有因果关系,或者自己没有过错,那就要承担对自己不利的法律后果。
在医疗产品责任纠纷中,患者要证明自己使用了医疗产品,并且出现了损害后果。医疗机构、医疗产品生产者等则要证明医疗产品不存在缺陷,以及缺陷和损害之间不存在因果关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