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解析】
如果
夫妻双方离婚时,负债一方将全部财产无偿转让给对方或者以明显不合理的低价转让给对方,造成自己无财产来还债,无财产可执行的,就可以认定为这一方以
离婚形式逃避
债务。遇到这种情况的,
债权人可以向法院申请撤销
债务人转让财产的行为。
【法律依据内容】
《中华人民共和国
民法典》第五百三十八条
债务人以放弃其债权、放弃债权
担保、无偿转让财产等方式无偿处分
财产权益,或者恶意延长其到期债权的履行期限,影响债权人的债权实现的,债权人可以请求人
民法院撤销债务人的行为。
第五百三十九条
债务人以明显不合理的低价转让财产、以明显不合理的高价受让他人财产或者为他人的债务提供担保,影响债权人的债权实现,债务人的相对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该情形的,债权人可以请求人民法院撤销债务人的行为。
第一千零八十九条
离婚时,
夫妻共同债务应当共同偿还。
共同财产不足清偿或者财产归各自所有的,由双方协议清偿;协议不成的,由人民法院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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