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解析】
如果股东尽到了
出资义务的,则
公司清算时股东不需要按照比例承担
债务,股东仅以出资额或者认购的股份为限对公司承担责任。
但如果股东存在
抽逃出资、
虚假出资;滥用
公司法人独立地位和股东
有限责任,逃避债务,严重损害公司
债权人利益等需要对
公司债务承担连带责任的情形的,则在
清算时需要对公司债务
承担连带责任。
【法律依据内容】
《中华人民共和国
公司法》第三条
公司是
企业法人,有独立的
法人财产,享有法人
财产权。公司以其全部财产对公司的
债务承担责任。
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以其
认缴的出资额为限对公司承担责任;
股份有限公司的股东以其认购的股份为限对公司承担责任。
第二十八条
股东应当按期足额缴纳
公司章程中规定的各自所认缴的出资额。股东以货币出资的,应当将货币出资足额存入有限责任公司在银行开设的账户;以非货币财产出资的,应当依法办理其财产权的转移手续。
股东不按照前款规定缴纳出资的,除应当向公司足额缴纳外,还应当向已按期足额缴纳出资的股东承担
违约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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