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因家庭暴力导致离婚的,无过错方有权向实施家暴的一方主张损害赔偿,赔偿范围包括物质损害赔偿和精神损害赔偿。物质损害赔偿涵盖因家暴产生的医疗费用、误工损失等实际支出,精神损害赔偿则针对家暴带来的心理伤害。
(二)无过错方作为原告提出离婚诉讼时,必须同时主张损害赔偿,若离婚时未提出,离婚后不能再单独就家暴行为要求赔偿。
(三)无过错方作为被告且不同意离婚,也未在诉讼中提出损害赔偿请求的,可以在离婚后一年内单独向法院提起损害赔偿诉讼。
法律依据为《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九十一条,该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导致离婚的,无过错方有权请求损害赔偿:
(一)重婚;
(二)与他人同居;
(三)实施家庭暴力;
(四)虐待、遗弃家庭成员;
(五)有其他重大过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