缓刑期间多次
重大立功可以
减刑,由考察机关报请法院申请减刑。
法律规定,对判处
拘役或者三年以下
有期徒刑、宣告
缓刑的
犯罪分子,一般不适用减刑。如果在
缓刑考验期间有
重大立功表现的,可以参照
刑法第七十八条的规定,予以减刑。
因此,如果在缓刑考试期间有重大立功表现的,可予以减刑,同时缩减其考验期限。
法律依据:
《刑法》第七十八条
被判处
管制、拘役、有期徒刑、无期
徒刑的犯罪分子,在执行期间,如果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的,或者有
立功表现的,可以减刑;有下列重大立功表现之一的,应当减刑:
(一)阻止他人重大
犯罪活动的;
(二)检举监狱内外重大犯罪活动,经查证属实的;
(三)有发明创造或者重大技术革新的;
(四)在日常生产、生活中舍己救人的;
(五)在抗御自然灾害或者排除
重大事故中,有突出表现的;
(六)对国家和社会有其他重大贡献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