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违约纠纷法院在审查后
立案:
1、人
民法院收到
当事人的诉状,应当依照法律规定进行审查。
2、人民法院审查立案中,发现原告或者
自诉人证明其
诉讼请求的
主要证据不具备的,应当及时通知其限期补充
证据,并将通知补证情况记录在案,收到诉状的时间,从当事人补交有关证据材料之日起开始计算。
3、人民法院收到诉状和有关证据,应当进行登记,并向原告或者自诉人出具收据。收据中应当注明证据名称、原件或复制件、收到时间、份数和页数,复制件必须与原件核对无异后,由负责
审查起诉的
审判人员签名或者盖章,原告、自诉人也应当签名或盖章,收据归入卷宗。对于
不予立案或者原告、自诉人在立案前撤回
起诉的,应当将
起诉材料退还,并由当事人签收。
法律依据:
《
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六条
人民法院应当保障当事人依照法律规定享有的起诉权利。对符合本法第一百二十二条的起诉,必须受理。符合
起诉条件的,应当在七日内立案,并通知当事人;不符合起诉条件的,应当在七日内作出
裁定书,不予受理;原告对裁定不服的,可以提起上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