担保人需要承担的责任分为两种:一般
保证和
连带责任担保。
1. 一般保证是
当事人在
保证合同中约定,
债务人不能履行
债务时,由保
证人承担
保证责任的保证。
一般保证的保证人只是在主债务人不履行时,有代为履行的义务,即补充性;
一般保证中保证人与主债务人之间不存在
连带债务问题,只是在保证人向
债权人履行债务后,保证人对主债务人有
求偿权;
一般保证中的保证人享有先诉
抗辩权;
一般保证则只是由当事人约定;
一般保证的
担保力度相对较弱,保证人的负担也就相对较轻。
2. 连带保证责任是当事人在保证合同中约定保证人与债务人对债务
承担连带责任的保证。也就是说,当
借款人不履行还款义务时或者还不上贷款时,保证人和贷款银行约定,由保证人按照约定履行或承担还款责任的行为。
连带责任保证中的保证人与主债务人为
连带责任人,债权人在保证范围内,既可以向债务人求偿,也可以向保证人求偿,无论债权人选择谁,债务人和保证人都无权拒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