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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国律师执业中违纪行为的种类和适用条件

我国律师执业中,违纪行为的种类和适用条件如下:
1、训诫。
违反律师执业行为规范,情节显著轻微,且没有造成严重后果。
2、通报批评。
违反律师执业行为规范,情节轻微。
3、公开谴责。
违反律师执业行为规范,情节严重,给委托人或律师事务所造成一定损失。
4、取消会员资格。
违反律师执业行为规范,情节特别严重。
法律依据:
《律师法》第四十七条
律师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设区的市级或者直辖市的区人民政府司法行政部门给予警告,可以处五千元以下的罚款;
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
情节严重的,给予停止执业三个月以下的处罚:
(一)同时在两个以上律师事务所执业的;
(二)以不正当手段承揽业务的;
(三)在同一案件中为双方当事人担任代理人,或者代理与本人及其近亲属有利益冲突的法律事务的;
(四)从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离任后二年内担任诉讼代理人或者辩护人的;
(五)拒绝履行法律援助义务的。
最新修订:2024-03-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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