派出所
行政拘留程序为:
1、调查:公安机关对
报案、控告、举报或者违反
治安管理行为人主动投案,以及其他行政主管部门、
司法机关移送的违反治安管理案件,应当及时受理,并进行登记。
2、决定:
治安案件调查结束后,公安机关应当根据不同情况,分别作出以下处理:
(一)确有依法应当给予
治安管理处罚的
违法行为的,根据情节轻重及具体情况,作出
处罚决定;
(二)依法不予处罚的,或者
违法事实不能成立的,作出不予处罚决定;
(三)违法行为已
涉嫌犯罪的,移送主管机关依法追究
刑事责任;
(四)发现违反治安管理行为人有其他违法行为的,在对违反治安管理行为作出处罚决定的同时,通知有关行政主管部门处理。
3、执行:对被决定给予行政拘留处罚的人,由作出决定的公安机关送达
拘留所执行。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
治安管理处罚法》第八十五条
公安机关拘留人的时候,必须出示
拘留证。拘留后,应当立即将
被拘留人送看守所
羁押,至迟不得超过二十四小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