离婚后发现另一方有隐瞒
共同财产的行为的,可以向人
民法院提
起诉讼,请求再次分割
夫妻共同财产。
隐瞒共同财产的行为主要如下:
1、在
办理房产证时,以“贷款不便”“未领到
结婚证不能共有房屋”等为借口,将
房产证办理在自己一人名下,等到离婚时予以否认;
2、对于
产权登记在一人名下的,登记方将房产擅自
过户到他人名下,套取现金等;
3、夫妻关系
存续期间,一方以他人名义
买房,实则自己是房产的拥有者,离婚后,再将
房产过户到自己名下;
4、将平时的
工资转移到只有自己知道的银行卡内,擅自将自己的存款以现金方式取出;
5、转移隐匿炒股信息,将股市内的股票抛售后,套取现金,转移隐匿等。
法律依据:
《
民法典》第一千零九十二条
夫妻一方隐藏、转移、变卖、毁损、挥霍夫妻共同财产,或者
伪造夫妻共同债务企图侵占另一方财产的,在
离婚分割夫妻共同财产时,对该方可以少分或者不分。离婚后,另一方发现有上述行为的,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
诉讼,请求再次分割夫妻共同财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