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人
民法院受理申请宣告
婚姻无效案件后,经审查确属无效婚姻的,应当依法作出宣告婚姻无效的判决。原告申请
撤诉的,不予准许。如果法院经审查认为该婚姻有效,则允许原告撤诉。同时,法院审理宣告婚姻无效案件,对婚姻效力的审理不适用调解,应当依法作出判决。
2、关于婚姻的效力,人民法院应当主动审查,不能因双方
当事人对本属无效的婚姻没有争议就不加追究。
3、对婚姻效力问题的处理应当单独制作出判决文书,与涉及
财产分割和
孩子抚养的判决文书是分别做出的。
4、对婚姻效力的
诉讼,实行
一审终审。也就是说,
一审法院对婚姻效力作出判决后,不论是支持了原告的
诉讼请求,认定婚姻无效,还是驳回了原告的诉讼请求,认定婚姻有效,当事人不服的,均不能对有关婚姻效力的判决提出上诉,对财产分割和子女
抚养问题判决不服的,当事人可上诉。自始不具有
法律效力,当事人之间也不具有夫妻之间的
权利和义务,应当予以解除。根据我国相关规定规定:
(一)任何人发现无效婚姻,都有权检举和揭发;
(二)当事人以及
利害关系人可以向
婚姻登记机关或人民法院提出该婚姻无效;
当事人依据规定向人民法院申请宣告婚姻无效的,申请时,法定的无效婚姻情形已经消失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