强制拆迁前的通知不可诉。强制拆迁前
拆迁人应当向被拆迁人送达强制拆迁通知书,告知其实施强制拆迁的时间,强制拆迁前的通知属于过程性
行政行为,不属于
行政诉讼的受案范围。
法律依据:
《
行政强制法》第十八条
行政机关实施
行政强制措施应当遵守下列规定:
(一)实施前须向行政机关负责人报告并经批准;
(二)由两名以上行政执
法人员实施;
(三)出示执法
身份证件;
(四)通知
当事人到场;
(五)当场告知当事人采取行政强制措施的理由、依据以及当事人依法享有的权利、
救济途径;
(六)听取当事人的陈述和
申辩;
(七)制作现场笔录;
(八)现场笔录由当事人和行政执法人员签名或者盖章,当事人拒绝的,在笔录中予以注明;
(九)当事人不到场的,邀请
见证人到场,由见证人和行政执法人员在现场笔录上签名或者盖章;
(十)法律、
法规规定的其他程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