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开庭结束半个月后通常不能再提供证据,因为当事人应在法院指定的举证期限内提交证据,逾期提交的法院可不予采纳。
(二)若逾期提供证据有正当理由,比如因客观原因无法在举证期限内获取该证据,可向法院说明理由并申请提交,法院会根据具体情况决定是否采纳。
(三)若有新证据,即举证期限届满后才发现或之前无法知晓其存在的证据,可尝试向法院申请提交,由法院审查决定是否接受。
(四)若无正当理由逾期提交证据,法院可能不予采纳该证据,或采纳后对当事人予以训诫、罚款。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八条
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主张,有责任提供证据。
当事人及其诉讼代理人因客观原因不能自行收集的证据,或者人民法院认为审理案件需要的证据,人民法院应当调查收集。
人民法院应当按照法定程序,全面地、客观地审查核实证据。
当事人逾期提供证据的,人民法院应当责令其说明理由;拒不说明理由或者理由不成立的,人民法院根据不同情形可以不予采纳该证据,或者采纳该证据但予以训诫、罚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