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若处于交通肇事罪刑事附带民事诉讼阶段,不要将精神损失费赔偿列入诉求,应重点关注物质损失赔偿,如医疗费、误工费等。
(二)若刑事诉讼已终结,可另行提起民事诉讼主张精神损害赔偿。此时要收集侵权人过错程度、侵害手段、行为方式等方面的证据,以增加获得赔偿的可能性。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七十五条规定,被害人因人身权利受到犯罪侵犯或者财物被犯罪分子毁坏而遭受物质损失的,在刑事诉讼过程中,有权提起附带民事诉讼;被害人死亡或者丧失行为能力的,其法定代理人、近亲属有权提起附带民事诉讼。因受到犯罪侵犯,提起附带民事诉讼或者单独提起民事诉讼要求赔偿精神损失的,人民法院一般不予受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