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双方沟通时要以孩子身心健康和成长为出发点,心平气和交流。
(二)确定探望时间,可选择每周固定一天或一个月若干天,也能依据孩子学习生活灵活调整。
(三)选择孩子熟悉舒适的地点进行探望,像直接抚养方住所、孩子常去的公园等。
(四)达成一致后形成书面协议,明确探望的时间、地点、方式等细节。
(五)协商不成时,享有探望权的一方可向法院起诉,由法院按最有利于孩子原则判决。
(六)双方遵守约定或判决,保障孩子与父母正常交流。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八十六条规定,离婚后,不直接抚养子女的父或者母,有探望子女的权利,另一方有协助的义务。行使探望权利的方式、时间由当事人协议;协议不成的,由人民法院判决。父或者母探望子女,不利于子女身心健康的,由人民法院依法中止探望;中止的事由消失后,应当恢复探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