职工因患肿瘤等疾病的医疗期时长,需根据本人实际参加工作年限和在本单位工作年限来确定,以下是具体介绍:
法律依据
原劳动部于1994年发布的《企业职工患病或非因工负伤医疗期规定》(劳部发〔1994〕479号)第三条规定,企业职工因患病或非因工负伤,需要停止工作医疗时,根据本人实际参加工作年限和在本单位工作年限,给予三个月到二十四个月的医疗期。
具体医疗期时长
1. 实际工作年限十年以下
- 在本单位工作年限五年以下的为三个月;
- 五年以上的为六个月。
2. 实际工作年限十年以上
- 在本单位工作年限五年以下的为六个月;
- 五年以上十年以下的为九个月;
- 十年以上十五年以下的为十二个月;
- 十五年以上二十年以下的为十八个月;
- 二十年以上的为二十四个月。
特殊情况延长医疗期
对某些患特殊疾病(如癌症、精神病、瘫痪等)的职工,在24个月内尚不能痊愈的,经企业和劳动主管部门批准,可以适当延长医疗期。不过,目前对于肿瘤患者具体延长的期限并没有统一明确的法律规定,通常需要结合实际情况,由企业和劳动主管部门根据具体病情等因素进行综合判断和审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