认缴即可,无需实缴。2013年《公司法》修改,公司注册资本认缴制改革后,取消了注册资本的最低限额及首期实缴出资不低于注册资本百分之二十的强制性规定。
2013年12月28日,第十二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六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修改《公司法》的决定。这次《公司法》修改主要涉及三方面。
1、将注册资本实缴登记制改为认缴登记制,取消了关于公司股东(发起人)应当自公司成立之日起两年内缴足出资,投资公司可以在五年内缴足出资的规定;取消了一人有限责任公司股东应当一次足额缴纳出资的规定。
2、放宽注册资本登记条件。
3、简化登记事项和登记文件。有限责任公司股东认缴出资额、公司实收资本不再作为公司登记事项。公司登记时,不需要提交验资报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