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夫妻生活不和谐,是否属于法律规定的感情破裂的法定原因

1.
非性功能障碍疾病,产生的性生活不和谐,人民法院通常将其定义为“家庭琐事”,并有法院认为性生活不和谐是夫妻关系中常见的现象,应当加强沟通与交流,促进夫妻关友好和睦;
2.
一方因性功能障碍导致的性生活不和谐,人民法院认为患病方应当积极配合治疗,另一方应当积极鼓励患病方进行治疗,并共同面对,解决问题
最新修订:2024-02-2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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