离婚前一方欠下的
债务是需要夫妻共同承担,此时是属于夫妻
存续关系期间所产生的债务,应当按照夫妻一人一半的原则来共同承担,一方欠下的债务分为两种情况:
1、夫妻
婚前债务债权人就一方婚前所负
个人债务向
债务人的配偶
主张权利的,人
民法院不予支持。但债权人能够证明所负债务用于婚后家庭共同生活的除外。因此婚前债务原则上属于个人债务,由债务人个人承担,但债权人能够证明所负债务用于家庭共同生活的应当按照
夫妻共同债务处理。
2、夫妻关系
存续期间以个人名义产生的债务
“债权人就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夫妻一方以个人名义所负债务主张权利的,应当按夫妻共同
债务处理。但夫妻一方能够证明债权人与债务人明确约定为个人债务,或者能够证明属于第十九条第三款规定情形的除外。”
“夫妻对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约定归各自所有的,夫或妻一方对外所负的债务,第三人知道该约定的,以夫或妻一方所有的财产清偿”
上述两个规定表明,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以一方名义所欠的债务,原则上应当认定为夫妻共同债务,应该由夫妻共同偿还。但是,如果夫妻一方能够证明该债务确为欠债人个人债务或债权人明知夫妻约定财产各自管理的,那么未欠债的婚姻关系
当事人可以对抗债权人的请求。
从司法实践看,
离婚时其他应由个人承担的债务主要有因个人
违法行为所负债务、未经对方同意而负的专属个人的债务(如夫妻一方擅自做变性手术所负债务)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