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关于
探视权,法院应该遵循的原则:
1、自动取得原则。即探望权不是产生于父母之间的协议,也不需要法院判决确认。只要直接
抚养权一确定,探望权也同时成立。
2、协议优先原则。行使探望权利的方式、时间由
当事人协议。
3、主体特定原则。主体特定原则即行使探望权的主体只能是非直接
抚养子女的一方父或母。
二、法律依据
《
民法典》第一千零八十六条
离婚后,不直接抚养子女的父或者母,有探望子女的权利,另一方有协助的义务。行使探望权利的方式、时间由当事人协议;协议不成的,由人
民法院判决。父或者母探望子女,不利于子女身心健康的,由人民法院依法中止探望;中止的事由消失后,应当恢复探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