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噪声污染防治法》第六十一条规定:受到环境噪声污染危害的单位和个人,有权要求加害人排除危害;造成损失的,依法赔偿损失。
赔偿责任和赔偿金额的纠纷,可以根据当事人的请求,由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其他环境噪声污染防治工作的监督管理部门、机构调解处理;调解不成的,当事人可以向人民法院起诉。
当事人也可以直接向人民法院起诉。
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公安机关给予警告,可以并处罚款:1、在城市市区噪声敏感建筑物集中区域内使用高音广播喇叭;2、违反当地公安机关的规定,在城市市区街道、广场、公园等公共场所组织娱乐、集会等活动,使用音响器材,产生干扰周围生活环境的过大音量的;3、使用家用电器、乐器或者进行其他家庭室内娱乐活动时,未控制音量或限制作业时间,从家庭室内发出严重干扰周围居民生活的环境噪声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