按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审理未办结婚登记而以夫妻名义同居生活案件的若干意见》第11条的规定:“解除非法同居关系时,同居期间为共同生产、生活而形成的债权、债务,可按共同债权、债务处理”。
也就是说,同居期间形成的共同债务由双方共同承担。
如果是同居期间一方以自己的名义对外负债,另一方是否应承担连带清偿责任;这个问题的解决关键在于负债一方的举债目的用于是否用于同居双方生产、生活所需。
如果是,则应该作为双方共同债务,否则推定为个人债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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